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审判研讨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 长铁法院关于“进企业、进站段,为铁路服务”调研报告
作者:方院平、肖睿、阳叶倩  发布时间:2019-08-13 14:13:42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要求,践行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铁路法院服务铁路运输大动脉、保障铁路生产经营环境、维护铁路旅客及铁路周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职能,进一步推进本院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创新发展,我院于2018年7月-8月间组成三个调研小组,三名院领导带队开展“进企业、进站段,为铁路服务”调研活动,主动对辖区内的25个铁路单位进行现场走访调研,面对面与铁路站段领导和法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获得各铁路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欢迎,取得较好效果。

一、被调研单位近三年在我院诉讼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类型及特点

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我院受理涉调研单位民事案件131件,其中,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49件,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含修建铁路所需设备租赁合同、劳务合同)14件,买卖合同纠纷11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7件,修理合同纠纷6件,其他纠纷44件。

 

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我院受理涉调研单位刑事犯罪案件13件,其中,贪污受贿犯罪6件6人,盗窃、职务侵占犯罪5件5人,销售伪劣商品、故意伤害犯罪各1件1人。

被调研单位在我单位诉讼案件的类型主要取决于单位业务类型。比如,民事纠纷中,从2015年至2018年6月,涉及娄底车务段的均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铁二十五局三公司则主要是买卖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株洲车辆段为修理承揽合同纠纷。今年各单位新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各单位所涉诉讼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双方矛盾尖锐,社会影响面大,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各方努力协调处理。刑事案件中,贪污受贿犯罪被告人均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盗窃犯罪则为运输主业职工。

(二)铁路单位引发法律纠纷的原因

随着铁路建设的全面展开,铁路运行速度成倍提升,借助铁路出行的旅客越来越多,涉铁纠纷的数量和种类大幅增加,特别是新类型纠纷,往往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尽管铁路单位尽其所能的处理好大部分矛盾,但仍有部分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具体原因有:

1、铁路单位公共管理责任形成的人身损害纠纷。一是铁路道口、桥梁、涵洞管理责任问题导致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二是候车室、站台、出站口、旅客电梯,地面湿滑等候车及乘车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导致旅客磕碰、摔倒、烫伤形成的人身损害纠纷。三是铁路建设施工管理责任和高危铁路设施管理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

2、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纠纷。一是客运合同中确认旅客是否支付相应的对价(票款)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在相关买卖合同中是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形成的纠纷。三是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拖欠工程款,是否工程延期,是否存在结算分歧,是否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形成的纠纷。四是房屋租赁合同铁路方需收回租赁物所形成的纠纷。

3、内部管理问题造成的各类纠纷。一是资金监管不到位引发的铁路干部职工贪污、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二是劳务层层分包引发的工程结算问题及工程款是否支付到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大量的劳务用工和派遣用工因用工合同不规范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有铁路职工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过度维权导致的诉讼。四是铁路单位之间为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考核而引发的纠纷。某些铁路单位的往来款,明知道最终给付肯定没有问题,但是为了本单位年度财务核算,常常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追讨。

4、非铁路方原因形成的纠纷。一是某些特殊群体,蹭“高铁热点”,拒不接受铁路方的合理处理,坚持小纠纷大诉讼,借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二是铁路建设施工过程中遭遇无理阻工,影响工程进度。三是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不足,甚至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约行为。

(三)铁路单位诉讼中存在的困境

1、管辖问题导致的诉讼困境。2012年随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铁路法院收案范围大幅缩小,铁路单位的诉讼容易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一是主动维权诉讼立案难。文本合同约定铁路法院管辖,而湖南铁路法院答复无权受理,其他法院以存在约定管辖为由亦拒绝受理。二是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应对诉讼难。排除铁路法院专门管辖后,涉铁纠纷在全省各个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证明力大小、证据评判均各不相同,导致同类案件,提交相类似证据,却容易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三是动则诉讼保全措施影响铁路单位正常运行和企业声誉。铁路建设项目往往劳务层层分包难免存在纠纷,但是铁路单位作为建设方在诉讼中是责任主体,铁路单位履行生效文书的能力无需置疑,但各地法院动则就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甚至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也不能幸免。既影响到企业的流动资金,同时有些铁路单位本身就是上市公司,涉诉查封、扣押、冻结是必须披露事项,影响到企业声誉。四是胜诉执行难。铁路单位在地方法院的起诉即使获得胜诉,但因为种种原因,执行到位率并不高。

2、行政化管理和契约遵守理念之间的矛盾。许多铁路单位形式上看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在铁路的组织结构内是二级、三级企业或是子公司、分公司,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必然要接受上级单位的管理和制约。往往上级单位或是公司决策层一纸改变经营方式的命令,容易引发诉讼。此种情况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体现较为明显:一是广告牌租赁合同,签订广告位出租合同并已投入使用,上级铁路单位一纸命令“某些地段,某些领域不得投放使用广告”,导致必须拆除广告牌位,解除广告位出租合同,给合同双方均造成较大损失,自然形成纠纷。二是房屋租赁合同,局集团公司改变租赁物的出租方式或是房屋的用途,原承租人未能续租而主张装修损失,导致清退难度很大,新承租人无法进场。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局集团内的租赁资产未取得规划许可和产权登记,依照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原承租人可主张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赔偿装修损失,导致铁路方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3、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需求和忌讳国有资产处分追责的矛盾。在整个调研过程中,几乎每一个铁路单位对铁路法院调解处理纠纷的方式和能力予以肯定和赞赏。如长沙房建公寓段提出的长铁法院调解的张连芝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和杨杰房屋租赁纠纷案;再如株洲车辆段向其他铁路单位清收承揽合同欠款系列案。但某些站段单位在法院实际调解案件时却责任意识不强,影响到处理纠纷的效率:一方面,面对非理性维权问题想通过法院解决,另一方面,因担心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责问题,调解处理纠纷时互谅互让的姿态不高。特别是在处理客伤案件时,涉事单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实际赔偿权限非常有限,必须受制于对个案情况缺乏了解的铁路集团公司企法处法律服务所和客运处,导致案件的协调处理常常限于被动,调解效率不高。

二、被调研单位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建议

(一)铁路单位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随着“交通强国,铁路先行”战略布局的有效实施,铁路建设速度,列车运行速度,运能增长速度,均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各种法律关系日趋冗杂。为确保各项工作高速平稳运行,铁路单位对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服务需求尤其迫切。

1、务实有效的普法教育需求。铁路各单位希望借助司法机关开展有效的普法宣传活动,一是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依法管企,以避免法律层面的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提高干部职工的守法意识和廉洁意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三是提高旅客出游的守法和文明意识,避免和减少出行旅客恶意逃票、强行冲闸、车内吸烟、殴打工作人员等不文明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

2、高效快捷的司法便民需求。一是需要借助法院司法确认的效率。铁路单位对有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但因是私下和解,需要借助法院高效的司法确认以免留下诉讼纠纷隐患。二是需要便民高效的诉讼方式。铁路点多线长,部分纠纷的非铁路方当事人地处边远地区,不方便诉讼,往往选择非正常、非理性的表达诉求的方式,给铁路部门的安全生产运行带来隐患。需要司法机关提供巡回立案、巡回审判服务。三是需要简约高效的速裁服务。火车客运站人流量非常集中,以长沙南站为例,目前日均发送量和到达量均在20万人次以上,难免有各种摩擦和轻微摔伤、烫伤等事件。但是铁路运输是国民关注的重点,如不及时处理,小纠纷亦可形成负面热点事件,给铁路工作造成被动。因此需要铁路法院对该类纠纷进行速裁处理,既解决了纠纷,又不太影响涉事旅客的继续出行。

3、及时中肯的诉讼指引需求。一是需要法院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防患法律风险。铁路合同往往都是示范文本合同,某个点出现问题可能影响一大片。若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发现合同条款存在缺陷和风险,或是发现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和共性问题,需要法院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示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二是需要法院充分的释明。铁路案件同一纠纷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各不相同。如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与占有物返还纠纷均存在法律关系的竞合,需要法院充分释明以确保铁路单位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三是需要在法院和铁路单位之间建立定期联动机制,以便于司法建议的有效交流和调解工作的沟通顺畅。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及时通报铁路干部职工涉案情况,做好干部职工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铁路单位对铁路法院的意见建议

各铁路单位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是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着力于可持续发展,追求社会效益。维护铁路企业诉讼利益就是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而对铁路法院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扩大湖南三家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2012年铁路法院改革以来,广东省高院的指定管辖不再适用湖南三家铁路法院,导致湖南省内铁路单位的诉讼工作限于被动,建议至少比照广东铁路法院的受案范围来确立湖南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以更好发挥铁路法院审理涉铁案件的优势。

2、指定铁路法院执行涉铁案件。湖南三家铁路法院缩小受案范围后,迫使铁路单位到全国各地的法院起诉,常常遇到案外因素的重重阻力和干扰,不但胜诉难,胜诉后的执行更难。因此,建议铁路方是申请执行人的涉铁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完毕的,指令由相关铁路法院执行。

3、尽量减少在诉讼过程中对铁路单位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铁路单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全力配合和支持的,作为被执行人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没有任何障碍,但轻率的在诉讼过程中或诉前突然采取保全措施会影响到铁路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带来消极影响。

4、建议在路外伤亡案件中将“第三方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因为铁路点多线长,对偏远地方的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的维护管理一般委托当地有关部门。纠纷发生后建议将受托维护管理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一方面促使该类单位更好的履职,另一方面并案审理减少诉累。

5、建议铁路法院吸纳更多的铁路干部职工为人民陪审员。一方面有利于更好的对铁路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充分发挥铁路人民陪审员对铁路企业的充分了解的优势,更有利于高效公正的审理涉铁案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铁路企业层面

1.加大法律投入,提升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建议铁路企业加大法律业务方面的投入,通过配备专职法务人员,购买法律服务,法律培训等方式增强各站段的防范法律风险和参与诉讼的能力。对于外聘的法律顾问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工作不认真负责,及时解聘维护铁路企业合法权益不力的律师。同时,强化培养各站段单位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提高行政决策合法性,防范法律纠纷。

2、注重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重视调解对和谐铁路建设的重要性,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建议放宽对涉诉铁路单位及诉讼代理人的调解赔偿权限,尽量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一是每一个案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参与诉讼的人才能真正了解矛盾的症结所在。而且个案的协调处理不具有普遍的指导和参考价值,无需担心赔偿责任无限扩大。二是个案的简单判决,多半会造成缠诉上访,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国家维稳成本,同时也会让铁路方付出更多代价。因而铁路单位作为国有企业在处理社会矛盾时,不仅应考虑己方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三是在计算每一案件的赔偿额时,应考虑地区差异。湖南铁路法院受理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可到广东的铁路法院起诉,众所周知,两省在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和消费性支出存在较大差距,且广东省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没有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的差异。因此,即使单从企业的经济效益出发,集团企法处及客运处等部门也应更多的支持相关案件在湖南铁路法院处理。

3.加大诉讼风险防控力度,提升企业的公共管理能力和内部管理的水平。一是安全防护方面。在生产运营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加强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涵洞、铁桥、道口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日常管理上加强维护,及时排查隐患,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在车站站台、电梯口、开水房等易引发安全事故场所的标注醒目警示牌,加强安全疏导。二是内部管理方面。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内部承包的管理,组织人员不定期在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方面对项目部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控法律风险。

4.加强维权意识,提升企业的诉讼能力。一是在合约签订时就应有诉讼风险的预见性。合同内容除防范交易风险外,尽可能的约定铁路法院管辖,如铁路的建设施工合同,可约定项目所在地的铁路法院管辖。二是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悬挂警示标志是铁路方减免责任的一个重要证据,但是需要及时全面的收集,最好能事故发生时现场录制视频。事后收集的证明力大打折扣。三是注重诉讼时效的掌握,对某类特殊纠纷暂时不宜起诉的可通过EMS邮寄对账单、催款函,发律师函等法定措施中断和中止诉讼时效,并注意保存该类材料的存根和回执。

5、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并重,提升干部职工的守法意识。一是加强重点部门如工程建设单位项目部的人事和财物的监管,项目部成立之初即派纪检专干进入。二是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利用大数据信息,切实掌握资金流动的每一个环节。三是对易发内部职工盗窃的区域加强监控和管理,安装摄像头,同时与铁路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争取做到有盗必查,有盗必究。四是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涉铁犯罪案件的旁听,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干部职工守法的自觉性。五是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铁路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办案单位沟通共同做好涉案职工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法院层面

1、推进便民诉讼,实现司法服务全覆盖。

树立诉讼服务理念,积极探索便民诉讼新措施。一是要探索微信立案和网络立案制度,方便当事人及时立案,随时查询案件审理流程,简化诉讼流程节点节约诉讼成本。目前本院已建立了微信公众号,为微信立案提供可能。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更新观念,全力推行,做好与法院数字系统的对接工作。二是建立巡回办案制度。组建一个巡回法庭,定期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巡回立案、巡回审判,选取典型案例就地开庭、调解、宣判。三是建立速裁制度,对小额纠纷进行快审快结,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快速办结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甚至可以将巡回审判和速裁程序相结合,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2、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全民法律素质。

一是不定期选择铁路干部职工职务犯罪案件到站段现场进行开庭和宣判,开展以案说法的普法教育。二是经常性的选择资深法官下到站段进行法律宣讲。三是利用黄金周、禁毒日、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到旅客流量比较大的车站发放相关普法宣传资料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四是在条件具备的车站设立永久的法律宣传栏,利用车站的电子宣传屏发放法律宣传语及推送本院的微信公众号。

3、突破管辖瓶颈,拓宽受理涉铁案件范围。

针对铁路单位涉诉案件的管辖困境,铁路法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寻求突破管辖铁路案件的空间:一方面与上诉审法院广铁中院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受理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由本院管辖或是双方对本院管辖没有异议的案件;另一方面是争取湖南省高院和广东省高院联合下文指定我院管辖涉铁案件,从顶层设计上解决湖南铁路法院涉铁管辖案件问题。

4、建立定期联动机制,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通过双方努力,搭建一个专门的沟通平台,定期进行联动,一是充分听取铁路站段对铁路法院的意见建议和司法服务方面的要求。二是利于铁路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和站段的具体落实反馈。三是便于双方统一对某类案件法律适用的认识,管控分歧,最终促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四是选派资深法官前往各铁路单位授课,讲授法律知识,提升铁路职工的法律意识。

(考察组成员:曹庆、刘洪波、杨才清、戴利君、陈永、谢跃生、陈刚、肖睿、方院平、廖超、温海敏、王进、贺文仪、阳叶倩。执笔:方院平、肖睿、阳叶倩)


 

 

 
来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